舆论监督权神圣不可侵犯
媒体报道所引发的诉讼应以“公对公”的形式进行,有关单位应向媒体出具法律函件。直接针对记者本人而进行制裁的案例少之又少,这也是这一事件“滑天下之大稽”的原因所在。由此令人想起4年前的一桩案例。
2006年,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因采写《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稿,引发富士康以名誉侵权为由,通过法院将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及王佑两人个人名下财产分别查封、冻结。其依据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据知名律师分析,这一事件创下了我国新闻侵权案历史上四项罕见纪录:起诉个人而不起诉媒体、起诉编委、总计3000万元的索赔额、实施了针对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王佑介绍,她是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接到法院冻结其个人财产的通知书的,感到很突然。
此类事件的出现,是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一种亵渎。不过,无论“仇子明事件”还是“王佑事件”,我们都欣喜地看到,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记者,并没有表现出屈服。相反,他们更加努力地为揭露真相而奋斗。
今天,媒介形态不断翻新,舆论监督手段更加多样,影响范围更加广阔,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强大。同时,阻碍舆论监督种种做法也层出不穷。但是,媒体没有弯下自己的脊梁,相反,越来越多的媒体显示出了追求正义的勇气和骨气。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为捍卫公众知情权而被赋予的一种独特权利。为什么要有舆论监督?就是因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存在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通过媒体的真实报道,揭露“阳光下的罪恶”,还公众以真相,这是媒体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公众公司的财务运作、资产整合等各种信息,其资产的所有者之一公众投资者有权知晓。证监会多次强调上市公司要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做到信息发布的公开、公平、公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公司想方设法找到各种理由和通过各种途径,遮蔽信息传播,并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从中渔利。财经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之一,就是要揭开现象背后的真相,给投资者提供准确而真实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相信,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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