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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为供热提议用户交热费能否分期付款《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16 02:42:58 阅读: 来源:折叠窗厂家

市民为供热提议:用户交热费能否“分期付款”

用户一次性交清热费,遇到供热质量有问题时,对供热单位没有任何制约手段;房照上标明房屋是商服,但实际用途却是作为住宅,这种情况下如何交纳热费?11月25日,部分市民致电本报《城市供热条例意见建议征集》专栏,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意见与建议。

当年热费应分三次交清

《意见稿》摘要: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热费。

市民意见:在供热期结束前,用户交清供热费即可,不应强迫用户一次性交齐热费。

据市民张先生介绍,供热期是从当年的10月15日零时开始,并于次年的4月15日24时截止。以往交纳热费时,供热公司总是说,用户一次性交齐热费后,供热公司才能正常购煤,用于保障用户的正常供暖。但是,一旦用户交完热费后,就不再是那么回事了。家里室温不达标,用户向供热公司投诉,对方有时“爱搭不理的”。

张先生建议说,可否采取分期的收费方式,在供暖期开始之前,用户先交纳当年热费的30%,供热单位正常运营;到12月31日,视供热情况用户再交纳30%;在供暖期结束时,如果供热达标的话,用户补齐供热费的余款。如果存在室温不达标,可以直接从尾款中扣除减免的热费。如此一来,用户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

房屋按实际使用性质交纳热费

《意见稿》摘要: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阁楼)计收。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收费的,应当以建筑层高三点二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市民意见:房屋实际使用性质和房屋权属证照不一致时,按实际使用性质交纳热费,高层视情况取消公摊供热面积。

据市民李女士介绍,她家所住的居民楼,开发单位是按照商服楼建造的,房屋的屋顶比较高。在交纳供热费时,供热公司认为超高,应当进行加价。后来,居民多次到供热公司反映,事情才得到解决。为了规范类似事情,虽然房屋所有权证规定房屋的用途是商服,但实际使用是住宅的,应按照实际使用性质交纳热费。

此外,市民王女士介绍,她家居住的是高层住宅,她家的使用面积为40平米左右,但是供热单位的收费却为47平方米。当她去供热公司咨询时,对方表示这是“额外加上公摊面积”。王女士说,走廊内也没有供热设施,不清楚为何要加这笔钱。此外,在《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供热公司如此模糊概念,是不是属强行多收取热费?希望有关部门修订《意见稿》时,能够对此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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